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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白银货币发展概况

2024-06-14 16:27

翻开诸多明王朝的正史野史,“白银”一词的使用频率非常之高。细细读来,上至宫廷官府的岁入支出,下至市井平民的日常生活,时常与白银联系在一起。从明初禁止金银使用,到正统年间金花银替代田赋,再到嘉靖年间开始的一条鞭法改革,在这样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白银尤如一条红线将各个时期的政治、经贸、财税、军事、市井生活串联起来,为我们展开了一幅幅多彩多姿的白银生活画卷,体现了田赋折银、徭役折银、商税折银、专卖税银等财税制度,见证了大明王朝由兴盛到衰退的历史。

明代政府对白银使用的政策先抑后扬。明初大力提倡使用纸币,将大明宝钞定为法定货币。洪武八年(1375)起,停止铸钱,由中书省印行“大明宝钞”,面值有六种:“曰一贯,曰五百文、曰四百文、曰三百文、曰二百文、曰一百文。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同时为了保证宝钞的顺利流通,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严禁金银交易。“(洪武八年)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以金银易钞者听。”虽然规定了金银折合纸币的比价:“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但也只能是按价换钞,金银本身不准流通。然而几百年来民间用银习俗根深蒂固,加之纸币信用不佳,民间用银一直在悄悄地进行着。洪武三十年(1397),杭州等地商贾的大额商业交易已经是“不论货物贵贱,一律以金银定价”宣德元年(1426)民间交易唯用金银。尽管朝廷的禁令三令五申,但民间用银宛如一股涌动的暗流,屡禁不止。在民间用银队伍的不断扩大的压力下,政府的禁止金银法令越来越显得软弱和松弛。然而使白银成为真正流通货币的契机是在英宗正统元年实施的赋税制度的改革,而这次改革是首先从田赋折银开始的。

1. 田赋折银的产生和推广

通常认为明代的田赋折银开始于明代中期,事实并非如此,-些史料显示在明初就存在用白银折纳田赋的现象。《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九年(1376)太祖就“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这是田赋折银的最早记录,即在洪武九年的时候就允许那些交通不便的地方用银、钞、钱、绢等物折合米麦缴纳田赋。(明)李东阳等《大明会典》二十九卷记载:(洪武十八年)“令两浙及京官田凡折收税粮钞,每五贯准米一石,绢每疋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两准米二石,绵布每疋准米一石,苎布每疋准米七斗,夏税农桑丝每十八两准绢一疋重十六两。”这里讲到的是折色的比价,提到了白银一两折米二石。在洪武三十年(1397)又有了逋赋折银的征收的记录:“凡天下积年逋赋,皆许随土地所便,折收绢、布、金、银等物,以免民转运之劳”。逋赋是历年拖欠的赋税,这里说的是用绢、布、金、银等物折合逋赋。但是,这种折合是用轻便价高的物品折换实物田赋,被称之为“轻赍”,并不是一种经常性的行为。

要清楚地认识明代的田赋制度和中期的田赋改革,进而认清明代的田赋折银的意义,有必要回顾一下明初皇室为确保田赋征收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所谓“夏税秋粮”的两税法。

经历了多年战乱,明代初期一片萧条,田地荒芜、百姓流离失所。户籍登记的混乱又使国家的税收无法正常进行,从而使这个刚刚建立的皇朝的经济陷入了困境。针对这种迫,皇室首先采取措施是重新登记田地和户籍,建立乡间的里甲制度,续用唐宋遗留下来的两税法征收田赋。

由于田亩的图形像鱼鳞,所以登记土地情况的登记册被称为鱼鳞册。在洪武元年就开始了鱼鳞册的绘制,分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中央政府派员到地方主持绘制。另一种是命令地方官,自行组织人力绘制。《明太祖实录》卷二五记载:洪武元年,明太祖派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到浙西丈量土地,绘成鱼鳞册。和浙西不同的是在浙东地区是由地方官自行绘制的:“浙江省守臣钦承旨意,檄命新具图籍。明郡(宁波)长贰承奉恐后,……遂命六县之民,凡山田疆里之宜,某税某粮之数,悉登载之。”鱼鳞册的绘制是根据各县税粮多少,将一县分为若干区,每区又按士地的自然形态分为若干地段,进行丈量登记的。以并田地为主,编排字号,详列土地面积地形、土质优劣及上中下等税。由此可知,鱼鳞册是田赋征收的依据。

古代国家税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即田赋和徭役。如果说鱼鳞册所重在田,那么黄册就是所重在户。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政府在户帖制度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因送户部的册子表面用黄纸,故称“黄册”。因为黄册是国家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籍,所以又有一个更贴切的名字-“赋役黄册”。黄册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记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从事职业划定户籍,主要分为民、军、匠三大类。黄册共造4份,上送户部,布政司、府、县各存一份。显然,黄册是征调差役的依据。

明初的田赋征收采用的是唐代杨炎提倡的两税法,按亩分夏秋两次征收,通常夏季征收不能超过八月,秋季不能超过明年二月,以征收实物为主,兼以钞钱金银绢布。用麦米交纳称为本色;用金银钱钞布绢等物品折换交纳,称为折色。自唐宋以来,江南地区就是全国的主要产粮区,也是国家财赋征收的重税区。“江南财赋甲天下,苏松财赋甲江南”,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常州等五府的税率在当时是最高。然而,江南日趋饱和的人口和耕地,加之官田和私田的混乱,使得税收不能按时完成,出现的赋税不均和拖欠等问题。因而,田赋改革首先是从江南开始的。不论是周忱的平米法,还是之后的金花银等,最终都是用折银来解决田赋征收的矛盾,是针对土地私有化加剧、税收逋逃严重的情况而进行的。换句话说,所有的改革都是围绕着田赋折银而展开的。

从明初征课以米麦丝绢等实物交纳,到用白银折纳,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总的说来,明宣德、正统年之前的田赋折换白银,大多是属于临时性的。宣德末年,周忱改革江南税粮,用金花银折算米麦。正统元年(1436)八月,金花银开始正式成为田赋折银的代名词。成化、弘治以后,各种田赋折银明显增多,出现了京库银、粮银、米银、谷价银等不同称谓的折粮银。到嘉靖、万历年间,随着一系列的赋役改革和一条鞭法在全国各地的展开,从而使白银在田赋收入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可以说,田赋的白银货币化至此基本完成。在存世的明代银锭里,就有金花银、秋粮折银、京库银、粮银、米银、谷价银、麦折银等不同称谓的田赋折银的实物。 

2. 从力差到银差的转变

如果说明初设立的鱼鳞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夏税和秋粮的征收,那么黄册对人口的统计则是保证徭役征收的依据。两者相辅相成、不可缺一。黄册以户为单位,按照其所从事职业划定户籍,分为民户、军户、匠户等三类,根据不同的户籍性质分别派发徭役。

明初的徭役有里甲和杂役(后又把杂役分为均徭、驿传、民壮)两种,是由民户承担的徭役。里甲制度是以户籍为单位运作的正役。“里”是将地域相邻的一百一十户编为一里,选举纳粮最多的十户为“里长”。每十户又被编为一甲,每甲选一位担任“甲首”。每年由一名里长率领一甲应付徭役,十年一轮。据《明律》记载,里甲的主要任务是“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而且地方各级官府的日常支应费用,都是由里甲正役承担。宣德年间,周忱在江南也进行了里甲征役改革,征收“里甲银”。“往周文赛巡抚时,以丁银不足支用,复唱劝借之说,以粮补丁,于是税粮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支供办,名里甲银。”明中期,江南以外的地区也相继实行了里甲正役的改革。如广东的均平银,把里甲正役改为出银出钱代役。福建的纲银把繁复的里甲支应编为一纲,出银出钱代役。

杂役是指乡村民户承担官府的某些劳务,是服务于官府的一种徭役,是以人丁为单位支应的。明初分为经常性劳务征派和非经常性劳务征派两种。前者包括京城到各省府州县的衙门的皂隶、狱卒、书手、门子、库子、斗级、长夫、殷实、马夫、巡拦、铺司兵、驿馆夫等杂役。而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接递、站铺、闸浅夫等属于临时性公家差遣,为非经常性劳务征派。由于明初杂役的混乱,一些地方官员就开始想办法改革杂役。最初实行改革的是江西省,正统二年至四年(1437-1439),江西按察佥事夏时根据知州柯瞿所撰《均徭册》制定均徭法。景泰二年(1451),江西巡抚韩雍大力推广此法,之后,在广东、四川、福建、陕西、南直隶等地也采用此法。至弘治年间(1488-1505)全国普遍采用均徭法。均法的最大特色是把“杂役”中的经常性差役如:各级衙门中的库子、斗级、皂隶、门子、殿夫、马夫、斋夫、轿夫、馆夫、铺兵、弓兵等等从一些临时性的杂役中区分开来,另列一类。同时根据服役地点的远近

和所承担费用的多少把这些差役分成上、中、下三等。上差为中央三司各府;中差为州府各衙门;下差为州县各衙门。官府根据上、中、下差的轻重情况均匀佥派。实行均徭法的初期,依然采用亲身服役,叫力差。而后随着各类赋税折银范围扩大,均徭法也开始用银折役,叫银差。即交银给官府,由官府招募他人应役。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28册记载:“均徭为杂徭,成、弘以前莫可改,正德后始定银差、力差之例。”之后,正德时松江出现按亩征收均徭银。北方的顺天、永平出现了地亩银。嘉靖时,江南各地还出现了按亩征收的各类均徭折银。由于力差纷纷编为银差征收,出现了折银上的偏差。于是在嘉靖九年(1530),明王朝出台了规范均徭折银的具体办法:“令各该司府州县审编徭役,先查岁额各项差役若干。该用银若干。黄册实在丁粮,除应免品官监生生员吏典贫难下户外,其应役丁粮若干,以所用役银,酌量每人一丁,田几亩,该出银若干,尽取分派。”但是,由于甲与甲,里与里之间的丁和粮相差很大,所以里甲同轮差役的均徭法事实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均。于是在成化、弘治年间,南方各地又相继实行“十段册法”。将里甲、均徭合并,统一按照丁田征收,即将全部丁田数分摊全县徭役,统一征银。到了嘉靖、万历年间随着一条鞭法的全面推行,力差全部改为银差征收,劳役制度变成了雇佣制度。存世的京班银、皂隶银、民兵银等就是这些徭役折银的重要证据。

明代的杂役还有驿传和民壮等,也是由人丁支应逐渐发展成的以银代役。驿传夫役是对里甲人户的特殊课役,是由各地州县按照配定的名额,在本地粮户内佥编应役。正德嘉靖以后,各地将驿传夫役改为随粮摊派。“有些地方规定凡交纳民米一石,即抽四斗五升以入驿站支应。”“隆庆年间江西巡抚刘光济奏行条鞭法,是以里甲一丁当粮一石,均徭三丁,驿传或民壮四丁当粮一石。”

随着税粮折银,驿站夫役也随之改折银两,称之为“站银”。每年一派,由官府雇役承当。

民壮又称民兵,是补卫所官军之不足而征充的。民兵的编佥是以人户的丁粮为依据的,以里甲制度为实施根据的。即将一百一十户编为一里,选10户股实的富户当里长,余下的100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按家产的厚薄依次排序,每年由一里长带领一里十户应役,十年一轮。然而,民兵役是属于重役,平民难以独力充当,所以各地往往采用朋充法来征募。即以丁粮排次,首户出身充当,余为贴户,年贴衣装费用,每十年重编一次。后来,民兵征募逐渐发生变化,先是允许各户合出粮米或银两以募人代役,后来官府干脆征收工食银,花钱雇募民兵。因此,工食银就是雇募民兵的费用,也是一种以银代役。目前发现有补足民壮工食扣饷银和民兵扣二银锭存世。

除了田赋徭役折银外,明代的卫所班军有折班银、进京工匠有班匠银,这些都是以银代役的另一种情况。

明王朝的正规军的兵源来源于军户,由各地卫所管辖。军户实现世袭制,一人入伍,全家从军。通常班军赴班,是不带家属的,军属家所需的月粮是由所在的卫所或当地的赋税留存来支付。班军到达京城及其他驻军地后,由所属军队提供行粮等。班军赴班所需要的衣服、路费和部分装备等多需军户或军家提供。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并不能保证班军的军饷以及军家的生活所需,因而,延迟上班和军户逃跑的现象屡屡发生。政府只能采取用罚银的方式来弥补损失,这种罚班银后来就演化为折班银,即卫所军户向兵部交纳一定数量的银两就可以免去上班。这是一个官兵皆乐的举措,一方面减少了国家对军队的行月粮的支出,变支出为收入,另一方面班军免除了长途奔波和赴班置办物品之劳。折班银通常被用于募兵、修城、治河、军兵津贴等方面。折班银在现存的银锭里通常被写成“折班银”或“班银”

与徭役相关的还有工匠役的以银代役。明在建国初期,就把有专业技艺的工匠编为匠户,规定入匠籍的匠户世代承袭,不得脱籍改行。所谓匠户是在工部和内府各监局控制下的民间手工业匠人,分为轮班工匠和住坐工匠两类。成化二十一年(1485),工部发布轮班工匠以银代役的法令:“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根据这一法令,则凡愿出银者出银,不愿者仍旧当班。出银代役被称为“匠班银”。嘉靖四十一年(1562),政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匠班银”四钱五分,即可以免除赴京服役,从而摒弃了工匠赴京轮班制,全部折成京班银。目前仅发现一件铭文为“莱州府平度州征万历六年京班银十二两知州薛吏缺大户耿朝臣银匠刘大器”的银锭存世。 

3. 一条鞭法将一切赋役及商业活动的交易媒介转变为白银 

随着白银在商业活动中的越来越多的需求,朝廷也把目光集中在白银上,一方面增加了白银储备,另一方面加大了对白银的控制和利用。其主要手段就是将赋税全部改征白银,万历年间推行的一条鞭法就是将全国所有的赋税徭役均以白银折征。换句话说,赋税白银化的终点即“一条鞭法”的实施。所谓一条鞭法,就是将“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一条鞭法的实施,意味着全国各行省的田赋和徭役等全部征银,而且在国家税收、军饷官俸、京库岁需,民间贸易借贷无不用银。

此外,专卖品收入、关税及国内外商业贸易等收入也是国家财政税收及白银来源重要渠道。明代的专卖收入主要是盐和茶。政府为了保证其对盐茶收入的绝对控制,制定了开中法和茶马法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在盐茶的生产和运销上全面实行政府专卖,并按不同的比例抽分。

明代开中法始于洪武年间,最初是为了解决太原大同等边军的军需供应问题而采用的“召商中盐”之法,即鼓励商人给边军送粮送物,然后用盐引折付给商人。商人得到盐引就可以从事官盐的买卖,以获得很高的利润。后来,用以买卖盐的专卖凭证--盐引,干脆被盐运司出卖,以换取白银。商人也免于长途运输,而盐运司则将所卖的盐引折换的盐价银解运户部,再由户部解送边军。明文献最早记录盐运司卖引换银的是成化二年(1466)两淮盐运司卖盐引二万余引换取白银的事件。之后,盐运司出卖盐引换取白银的现象逐渐增多,形成一种惯例。盐引仅仅是对官盐而言,对于商盐私盐则采用一种票盐办法来解决盐价纳税的问题。据记载,票盐纳税银在嘉靖二十年(1541)为“一票为一引,每票盐三百斤,每百斤纳银一钱”

盐课是对盐场征收的赋税。明代进入中期后,盐课逐渐上升为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与此同时,也是白银全面进入赋税领域的转变时期,盐税也理所当然的开始折银了。据记载,成化十九年(1483),地处东南沿海的两浙盐场被政府命令将盐课折换为白银上解户部太仓银库,具体办法是浙西分场每正盐一引折银七钱,浙东盐场每正盐一引折银五钱。弘治元年(1488),又令两浙更改了折银的比例,浙西分场每正盐一引折银改为六钱,浙东盐场每正盐一引折银三钱五分。之后,盐课折银变得常规化制度化。弘治年间。全国重要盐产区如两淮、两浙、长芦福建、山东、海北等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折银。到了嘉靖年间,全国盐课已经基本折银。万历年间,所有盐课都是由白银折纳。据万历年间户部尚书李汝华《户部题行盐法十议疏》统计:当时全国各盐运司、提举司征收的盐课银二百四十余万两,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60%。盐课银锭发现不多,有盐钞银十两、盐税司课银五十两银锭、两淮课和两淮盐课十两银锭等存世。

茶在明代是维系和挟持北方各游牧民族关系的重要物质。牧民习惯食肉喝酒,需要茶来解毒解热。而明代政府需要马匹来装备军队。互利互惠的茶马交易从建国初期就被确立下来,一直延续到明代灭亡。因而,对茶的生产和销售一直都是由政府控制,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茶课征收和以茶易马的办法,以确保政府对茶的支用和调配。

茶课是以茶户为征收对象。明初,茶课是以征收本色(即茶叶)为主,以四川为例“每茶十株。官取其一,征茶二两”这种以十取一的征法不仅适用在四川,也通用于全国其他地方。万历年间,四川本色茶课减少,减少部分用折色(白银)替代。“折色茶课三十三万六千九百六十三斤”由保宁府巴州和通江四州县的茶户上纳折色茶课银两。1s明代茶叶的经销有茶引法茶马法和召商中茶法等办法。不论那种经销方式都存在着抽分(征税)的过程,早年主要是征收茶叶,明代中期开始,茶税逐渐转化为折换白银上解户部。然而明代银锭中留存下来的茶课实物非常罕见。“泰昌元年邵武茶银”十两银锭即是其中之珍品。

对商业贸易的征税也是明政府一项主要的财政来源,其征收办法之一就是在各地交通要道设关卡,在关卡处设置课税司和抽分局等税务机构。明代设立关卡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推行宝钞制度。宣德四年(1429)起政府在运河、长江及江南水道等商船云集的地区设立钞关七处,向过往商船征税,规定商人必须用大明宝钞交纳商税,称之为钞关税。然而,政府的强制措施并不能解决宝钞的信用问题,钞关税随着宝钞的衰退而发生变化,钞关只收宝钞的办法仅维持了短短36年。成化元年(1465)后,钞关税转变为钞钱兼收。随着白银使用面扩大,弘治元年(1488)政府下令:除崇文门、上新河、张家湾司局照旧钱钞兼收外,其河西务等处八钞关及临清、淮安、扬州、苏州、杭州、刘家隔、正阳镇七课税司局俱折收银两。弘治六年(1493)又规定:“令各关照彼中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三厘,每钱七文折银一分。”七年(1494):“议准今后九江府钞厂免收铜钱,只折收银两。至此,钞关征税以折收白银为主。明代自征收钞关税以来,收入不断增加,以万历年为例,初征白银325.000两,二十五年(1597)已达407.000余两。钞关税属于户部,其收入归入太仓库储备。还有一种属于工部管辖的关税,称之工关税。抽分的对象是客商贩运的竹木薪炭,抽分收入归工部所有。明史载:“成化七年增设芜湖、荆州、杭州三地工部官,初抽分竹木,止取钞,其后易以银,至是渐益至数万两。”由于竹木运输不便,工部便要求各工关只收银两,不收实物。目前发现一件芜关五十两银锭,就是属于工部的抽分折银的收入。

除了在运河、长江及江南水道等重要地区设卡征收来往商贩的货物税外,对固定商人也采取征收门摊税。嘉靖四年苏州府征收“城市各行铺户办纳门摊折征钞银,各州县每年共银五百四十九两,遇闰月加四十七两”可见,对商业贸易的征税也是一项很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我们今天见到的刻有课税司字样的就是商税银锭。

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实现,最初是凭借田赋折纳白银来完成的。那些为数不多的各式折粮银锭正是这个货币化进程的纪录者。明代的田赋从明初征米麦丝绢等实物交纳,到部分用白银折纳,最后到完全用白银折纳,是一个从实物税到货币税的发展过程。明代中叶,随着社会对白银需求的扩大,徭役、专卖及商业贸易等领域也以白银为抽分纳税的对象。万历年间,首辅张居正进行了明以来最彻底的赋税改革,即将田赋徭役及各种税项编为一项,全部折银征收,一条鞭法让一切赋税折银都合法化制度化。至此,白银作为标准货币已经广泛应用于国家各项税收和徭役领域,成为朝廷皇室重要的财富储备,进而又作为国家支付的重要媒介,广泛应用于国家行政、军费、俸禄等一系列财政开支中。值得指出的是,当白银货币化从国家赋役税收扩大到民间各项经济活动之中,白银作为流通货币的地位就此确立,而明代后期完成了这一重要的转变,银本位制因此确立。并且在之后的300多年里,官方和民间一直遵循“用银为本、用钱为末”的原则。 

4. 实现白银货币化的内外部因素

中国并不是一个盛产白银的国家,本国的白银产量不能满足白银成为流通货币的需要。然而,自明代中期开始,白银却取代了其他通货成为国家赋税收入和国家开支的唯一媒介,而且在京城及地方的各项商业活动中充当主要货币。是什么原因让白银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进而成为中国的主要通货呢?

首先,从明代的货币制度上考察可以发现明代早中期的多元化货币制度难以满足日益壮大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铜材缺少,明政府在建国初年,就建立起解决铜钱稀少矛盾的多元化货币制度。铜钱、纸币、金银及粮食布帛等都不同程度地履行了通货的职能。明初所铸的“洪武通宝”小钱,“皆用废钱及旧铜器铸之。”可见,缺铜铸钱这个矛盾在明建国初期就显现出来了。当时朝廷还规定:“其军民之家,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中卖。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由于铜钱数量不多,明政府从明初就减少了铜钱的铸造和通行。在推广宝钞的初期,允许铜钱与宝钞一并流通,之后,就下令禁用铜钱。宝钞崩溃后,铜钱又被重新启用。同时,为了缓解铜钱缺少的矛盾,明政府还允许前代铜钱以2比1的比价和本朝制钱一起流通。洪武八年(1375),印制大明通行宝钞纸币,强迫民众使用,同时明令禁止金银作为货币参与一切贸易活动。并且,在国家税收方面还明确规定使用宝钞的比例。如田赋收入,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下令:“天下税粮,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十贯,皆输米一石。”还有,在商运要道设立钞关向过往商船征税,规定商人必须用大明宝钞交纳商税。然而,政府的强制措施并不能解决宝钞的信用问题,到了明代中期,宝钞已经无法再得到商民的信任。

金银的特殊属性使得金银天然就是货币。但是,中国金银存量有限,在明代初年就被禁止在民间使用,而且被政府强行与大明通行宝钞进行单向兑换。粮食布帛虽然不是货币,但在明代早期,被作为国家主要赋税收入和部分官俸、军俸等的重要政府开支之物,以弥补货币不足带来的财政矛盾。正是由于铜钱数量有限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纸币信用不好难以持久履行货币职能,粮食布帛等物物交换或上解官府虽能解一时之急,但终究不是货币。而且本国金银存量稀少,通常是被人们储藏起来等种种原因使得铜金银米帛等不能很好地履行货币的职能,从而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明代中期,随着海外贸易不断拓展,源源不断流入的大量银币恰好弥补了明代货币不足的现状,并在社会名个经济领域里迅速发展起来。


其次,除了本国现有的白银外,海外贸易带来的巨额白银给明代社会商品经济带来了颠覆性地冲击,从而彻底改变了固有的货币制度,弥补了百年以来的钱荒现象,首次确立了以白银为本位货币的新型货币制度。

明代的白银存量主要来源于前朝留存和银矿的开采。根据全汉升的《明代银课与产量》一书统计,宋朝的银课收入为7.163万两,元代的银课收入为710万两。唐、宋、元三朝合计,银课收入8.265万两。自洪武二十三年至正德十五年,明朝开采银矿所得白银,累计产银1,139万两。根据王裕估算,嘉靖朝四十五年间,白银采纳总额共计约有200万两左右。万历中叶,军事宫廷、官俸支出日繁,国库空虚,银荒来袭,遂诏开各处矿山,从而开始了万历二十四年至四十八年长达24年的官方采银狂潮。整个明朝白银开采总额约为2,600万两。然而,明代白银数量的增多则主要来源于海外贸易。1567年,隆庆帝即位,改“禁海”为开放海外贸易。之后,欧洲商人相继来到中国,他们带来了整船整船的银元换取中国的丝绸、瓷器、茶叶等西方社会的紧俏商品。随着对外贸易的逐年扩大,年年的顺差使得来自欧洲、美洲、日本等地的白银源源不断地流入中国。据学者王裕巽通过对国内外史料的分析统计,从1567年至1644年这段时间里从海外流入明朝的白银总数大约是3亿3千万两。其中,与西班牙贸易中约得到8.775万两,与日本贸易中得到2亿两,从葡萄牙贸易中得到4.276两。巨额的白银流入中国,给中国的社会经济带了巨大的变化。尤其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流通货币和赋税征收等方面都是以白银为首选对象。而且,白银在这些地区的普遍使用也使得城市之间的商业贸易与海外贸易相伴而生并迅速发展起来。万历年间,一条鞭法的全面推广,让白银的货币职能在国家赋税及一切经济领域里都发挥得淋漓尽致。而且,白银在参与市场商业活动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中基本取代了铜钱、纸币的地位,成为流通领域里合法交换手段和支付媒介。至此,白银的全面货币化基本完成。换言之,是白银替代了纸币、铜钱等固有的通货,成为大明王朝的主要货币。 

5. 明代银锭的造型与成色

明代是将白银货币合法化的重要时代,银锭实物则是揭示这一时期货币经济情况的最具说服力的证据。用银铸成的锭状物是古代白银货币的基本形态,明代银锭的形制繁杂,主要有圆首束腰形、长方形和扁马蹄形等几种。重量有五十两、二十两、十两、五两、三两、二两、一两不等。一般来讲,重五十两的官锭都刻有详细的铭文,内容多为地点、时间、用途、重量、银匠、监铸官员及押运官员姓名等。小锭多为民间铸锭,形制和铭文都不规范。正统元年以后,银锭铸造合法化,但政府对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各地官民铸造的银锭是五花八门,无规范可言。嘉靖八年(1529),户部尚书李瓒提出:“各处解到库银率多细碎,易起盗端,乞行各府州县,今后务将成锭起解,并记年月及官吏、银匠姓名”。得到世宗的批准,但这也仅仅是对官库铸锭而言,各州县及民间铸锭依然我行我素。于是在万历十年又旧话重提,工科给事中傅来鹏、御史顾而行条议银库四事,其中一事是“州县起解银两,每锭皆凿官吏、银匠姓名”。从目前发现的明代银锭来看,以小锭为多,官锭屈指可数。尽管明代官铸银锭发现不多,但种类各异,反映了明代白银使用的方方面面。

明代银锭的成色早期有花银、金花银,晚期有纹银以及雪花银、细丝、松纹、足纹等不同称谓。

金花银不仅是折粮银的代名词,同时也是对银色的称谓从字面上看,理应是成色绝佳的白银。通常花银的成色为99.3%~99.4%,“金”取宋代的金漆花银的“金”之意,据《居家必用本宝货辨伪》记载,金漆花银成色一百分足。所以金花银应该是十足白银,以区别民间普遍使用的花银。一般说来,课银的成色普遍要高于民间用银,从而显现出政府征银纳税的权威性。


花银最早出现在宋代。宋代的银铤上常有真花银、花银、肥花银等称谓,其成色较高,在99.4%~99.7%之间,接近足银。元代的花银主要是指足色银,明初花银仍然在流通,只不过是由明转暗。宁波曾出土十几件铃有“花银”的葫芦印戳记银锭,其形制是束腰,两端略高,是元末明初的产物。梁庄王墓也出土一件花银五十两,其形制也是束腰,两端翘翅。花银在明代后期已逐渐淡出市场,代之而起的是流通了近四百年的纹银。

从成色上说纹银与花银之间没有区别,都接近足色。至迟到明代中期,纹银已普遍使用,这可以从明代的小说和卖地文契中得到印证。纹银称谓的出现与银锭表面的纹路有直接联系,这种纹路是银锭成色优良的表现,有纹的银必是好银,故名。到了清代康熙年间,纹银的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成为清政府法定的一种银两的标准成色,约93.5374%,即每百两纹银中含有纯银93.5374两纯银。使用时,每百两纹银需要申水六两等于足银。

雪花银是形容银色白如雪花,是民间对成色高的银两的俗称。细丝是指银锭上细纹,高成色的银锭才会出现这样的细纹英语单词SYCEE(银锭)就源于此。松纹、足纹也是指成色足这些银两的称法是民间对纹银的别称。另外在徽州的卖田、卖山契上还有狮头银、梅花银、煎银等称谓。民间对成色低的银两有摇丝、千丝、画丝、吹丝、吸丝等不同的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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